法律政策

葛蘭富產品及服務銷售與運送一般條款及條件

前言

  1. 適用範圍
    1. 本產品及服務銷售與運送一般條款及條件(「一般條款及條件」) 適用於葛蘭富泵浦股份有限公司(「葛蘭富」)銷售並運送產品、服務以及有關對顧客服務之產品。
    2. 如果一方當事人之要約經他方當事人無保留或變更而予以承諾,即視同雙方當事人已締結契約。顧客收到產品或服務即構成事實上的承諾。要約、承諾、本一般條款及條件(無論是否引述),以及葛蘭富明確接受的其他任何文件,均構成對顧客購買產品或服務之契約(「契約」)。
    3. 顧客必須確認葛蘭富的承諾與顧客的要約一致。如果顧客未即時無遲延地通知葛蘭富任何不一致之處,葛蘭富的承諾即對顧客有拘束力。
    4. 如果葛蘭富與顧客另行簽訂書面契約,該契約之條款即應適用。然而,本一般條款及條件應適用於前述契約未規範之事項。
  2. 葛蘭富的資訊
    1. 顧客宜向第三方尋求必要的技術建議。葛蘭富對於在契約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後提供顧客(或代表顧客的任何第三人)的資訊不負擔任何責任,除非雙方當事人另訂書面契約將葛蘭富的建議與另外為此等建議而支付款項列為契約內容。
    2. 如果當事人基於葛蘭富提供的建議而簽訂契約,則葛蘭富建議之提出僅在葛蘭富營運領域內,盡葛蘭富在提供建議當時的所知,並以顧客提供葛蘭富的資訊為基礎。                                          

適用於產品的規則                                         

  1. 葛蘭富之檢驗
    1. 所有產品在離開工廠之前應進行檢查與標準測試。葛蘭富得依顧客要求,於顧客支付葛蘭富要求之費用後,交付測試證明。測試證明應作為產品已依據葛蘭富規格而生產的確切證據,除非葛蘭富另有說明。
  2. 交付產品與交付時間
    1. 葛蘭富應依照書面議定的地點與時間交付所有產品,但顧客必須已確實提供葛蘭富有關契約執行的所有技術細節資料與格式。
    2. 如果在約定交付日後90日內仍未交付產品,顧客得以書面通知有理由地終止有關遲交產品之部分契約。
    3. 如果顧客在合意交付日期拒絕受領(全部或部分),仍應視同已交付,顧客應支付款項,且葛蘭富得就因為未能交付所受之任何損失向顧客請求賠償,包括額外的運輸與儲存成本。葛蘭富亦得終止契約(或其部分),並針對因為未能交付所受之任何損失向顧客請求賠償,包括任何額外的運輸成本。
    4. 葛蘭富得按任何順序分批交付產品。
  3. 風險與所有權
    1. 葛蘭富交付產品之適用條件為「目的地交貨」(DAP)(參照2010年版國際貿易條規),在契約明訂之地點交貨。
    2. 對於與服務有關而交付之產品,產品的損失或損害風險應於服務完成時移轉至顧客。然而,如果產品與服務一起交付,而且產品因此在安裝之前暫時留在顧客/最終用戶之場所(無葛蘭富人員在場),則產品之風險在葛蘭富將產品運至前述場所時即移轉至顧客。
    3. 產品之所有權在葛蘭富收到全額付款前並不移轉至顧客。如果顧客並未付款,葛蘭富有權取回產品,且顧客應負擔全部成本。在相關法律許可之範圍內,此種所有權之保留並不影響風險之移轉。如果相關法律規定風險與所有權同時移轉,顧客應對產品之保管負擔無過失責任,針對葛蘭富產品所受之任何損害與損失,顧客均應賠償。
  4. 檢查
    1. 在產品交付之後(如與服務有關,於交付並安裝之前),顧客應檢查產品有無任何可見的瑕疵或短少,並確保交付的產品符合訂單的確認。如果顧客並未在五日內進行此種檢查並通知葛蘭富檢查之結果(於相關之情況),顧客即拋棄主張交付產品有任何在檢查時可發現的瑕疵之權利。

適用於服務的規則

  1. 服務之交付與交付時間
    1. 葛蘭富應以專業且熟練的方式履行服務。
    2. 葛蘭富應在合意地點與時間履行服務,但必須先將有關本協議執行的各項技術細節與形式要求提供予葛蘭富。
    3. 葛蘭富應在通常工作時間內,依據葛蘭富在履行與交付當時的政策履行服務(週末與國定假日非屬通常工作時間)。當事人得合意由葛蘭富在通常工作時間外履行工作,葛蘭富將按照應適用的費率就此等工作時數開立發票請款。
    4. 如果葛蘭富並未在合意決定的交付日後九十日內履行並交付服務,顧客得以書面通知有理由地終止有遲延之相關部分契約。
    5. 如果顧客在合意交付日期拒絕受領(全部或部分)服務之交付,仍應視同已交付,顧客應支付款項,且葛蘭富得就因為未能交付所受之任何損失向顧客請求賠償,包括額外的運輸與儲存成本。葛蘭富亦得終止契約(或其部分),並針對因為未能交付所受之任何損失向顧客請求賠償,包括任何額外的運輸成本。
    6. 葛蘭富應盡合理努力以遵守所有關於顧客健康與安全的規則,以及任何其他合理而應適用於顧客場所,且顧客已用書面告知葛蘭富的安全要求。葛蘭富違反依據契約所定之義務時,在此等違約是因為葛蘭富遵守顧客健康及安全要求或有關健康與安全之法律與法規而發生之範圍內,葛蘭富不負擔違約責任。顧客應補償葛蘭富、其股東、董事、經理人、員工、代理人、代表與承攬人因葛蘭富遵守顧客健康與安全規則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成本、罰款與主張。
    7. 除非另有合意,葛蘭富將指派一人履行服務。如果服務之履行需要多於一位之人員,在葛蘭富履行服務前之適當時間,顧客應通知葛蘭富。若顧客未通知,葛蘭富得針對所有因此而增加之成本,向顧客請款,縱使因為服務之履行需要多於一位之人員而致服務未完成亦同。
    8. 葛蘭富有權不經顧客同意而轉包其義務中的任何部分。葛蘭富對於下包供應商任何行為或未行為應負擔責任。
  2. 顧客之義務
    1. 顧客應(自行負擔全部費用)在必要時確保其顧客與最終用戶:
  1. 針對交付服務之一切相關事務與葛蘭富配合;
  2. 使葛蘭富與其代表為交付服務之合理需要,得以進入顧客之場所與其他設施;
  3. 依據葛蘭富合理的要求,提供適當的照明、暖氣、電力、通風與排水系統;
  4. 如葛蘭富履行服務時,產品之運作有任何讓人不滿意的情況或者功能有任何異常時,應在葛蘭富的工程師或其代表每次訪查時予以告知;
  5. 為妥適供應服務,應提供葛蘭富所要求的文件、資訊、工具與材料(「輸入材料」)並確保輸入材料在各個重要的方面均屬正確;
  6. 確保所有輸入材料均作用正常,而且在服務的相關用途上適當合用;
  7. 準備並維持服務供應的相關場所,包括依據相關法律在服務履行期間或之前辨識、監督、清運並處理任何有害物質;
  8. 告知葛蘭富所有健康與安全準則及規則,與其他適用於顧客場所的任何其他安全要求;
  1. 取得並維持所有必要的許可、授權、證照、核准及同意,並接受且遵循所有相關法律以使葛蘭富得(i)在顧客的場所交付服務;且(ii)使用輸入材料;
  1. 保證顧客是任何需要提供服務的設備或系統之正當所有權人;並且
  2. 如果第三人可能干擾服務之履行,不得允許該第三人接近需要提供服務的設備或系統進行檢查或組裝;

一般規則 

  1. 價格、付款條件與請款
    1. 產品與服務之價格依照葛蘭富在契約中之說明。
    2. 葛蘭富將依契約之內容向顧客請款。顧客應依照訂單確認書訂定之方式,或者無訂單確認書之情況,在發票日後三十天內付款。
    3. 顧客任何應付款項不包含加值稅、銷售稅或其他貨物稅。顧客應在相關產品或服務之價款應付款時同時支付。
    4. 如果顧客未在到期時付款,葛蘭富在不影響葛蘭富依據相關法律得享有之其他權利或其他救濟之下,亦得請求支付提醒通知、催告費用與利息。葛蘭富亦得 (i)以擔保付款為前提始進行後續供給,並且暫停其他交付工作,直到顧客已提供葛蘭富所要求的擔保;或(ii)暫停後續交付直到顧客已全額支付到期未付款項。
    5. 如果顧客(經過一次提醒後)仍未支付逾期款項,或者在終止契約之情況,顧客應支付週年利率15%之利息,除非雙方當事人另以書面合意,且所有其他應向葛蘭富支付,但尚未到期的款項,應視為即刻到期應付。
  2. 保固

保固

  1.  
    1. 葛蘭富依據契約提供交付產品及服務的保固。必須因為葛蘭富、或代表葛蘭富之第三人之原因,而致產品在材料上、設計上或製造上有重大瑕疵時,而未依照契約交付時,該等產品始視為有瑕疵。
    2. 在不改變10.1條之一般性質之前提下,如果因為(包括):通常耗損、將產品使用於非原先意定之用途、將產品安裝在不適合該產品的環境、修改或變更、未遵守葛蘭富的指示(含葛蘭富安裝與操作手冊)及/或允妥之產業習慣,以及顧客或其自身產品未符合相關法律與法規,以及其他類似而不應歸責於葛蘭富的事由,則非屬本保固範圍內。除此之外,本保固不包含產品適用於特定目的,或者在實際應用時能符合其規格。

保固期間

  1.  
    1. 本保固之適用前提條件為顧客必須在獲悉瑕疵之後立即無遲延地通知葛蘭富,而且(i)對於產品,顧客必須在產品交付日起12個月內完整告知葛蘭富,但最遲不得晚於製造日起18個月,且(ii)對於服務,顧客必須在服務履行日起12個月內通知葛蘭富(「保固通知期間」)。
    2. 在已改正瑕疵的情況,在改正之後有關產品及服務仍適用相同的保固通知期間 ,但
  2. 如果部分產品經修理或替換,有關此等修理/替換後的產品為修理或替換後12個月,但在該產品最初的保固通知期間未屆滿前,12個月期間不會到期,且
  3. 如果整個產品(例如泵浦)整個替換,新的保固通知期間自替換的產品交付日起算12個月(然而,從製造日起算不得超過18個月)。

瑕疵之改正

  1.  
    1. 葛蘭富應依據契約之條款,改正屬保固範圍的產品或服務(其部分)之瑕疵。葛蘭富得決定是否採修理或替換(全部或部分)產品或服務之方式。葛蘭富應在通常工作時間儘快改正瑕疵。
    2. 執行改正工作的場所如下:
  2. 對於具有馬達,且電力少於5.5千瓦(包括不含馬達的產品),以及與服務有關而交付的產品,顧客必須將瑕疵的產品退回到葛蘭富的工作站以進行修理或替換;除非葛蘭富決定在交付地點或最終用戶之地點進行改正工作。
  3. 對於有馬達,且電力在5.5千瓦以上的產品,葛蘭富將在裝設地點進行修理或替換,但應符合10.9條之規定。
  4. 對於服務,葛蘭富在最終使用者裝設地點檢查並修理或替換瑕疵的服務。
  1.  
    1. 在有效保固期間,葛蘭富應負擔瑕疵產品與服務修理或替換之成本,但以下情況例外:
  1. 如有馬達,且電力少於5.5千瓦(包括不含馬達的產品)的(部分)瑕疵產品(包括不含馬達的產品),以及與服務有關而交付的產品,所有關於將產品從交付地點、或從顧客(或最終用戶)場地運送到葛蘭富工作站的各項成本,均應由顧客負擔。所有關於將產品從葛蘭富的工作站(依葛蘭富的完整指示)送回 i)交付的地點,ii)顧客(或最終用戶)地點,或iii)最近的銷售點之成本,應由葛蘭富負擔。
  2. 對於有馬達且電力在5.5千瓦以上,而且裝設於(依照葛蘭富單方判斷)難以到達或遙遠地方的(部分)瑕疵產品,有關葛蘭富人員與該(部分)瑕疵產品的運輸與交通成本與差旅時間費用應由顧客負擔。
  3. 顧客應承擔拆除與重新安裝(瑕疵)產品的所有成本。
  4. 顧客應負擔葛蘭富因為顧客之事由而等候的時間之費用。
  5. 如果情況顯示要修理或替換的產品實際上並無瑕疵,顧客應支付所有相關的費用、包括運輸成本。葛蘭富得收取依照葛蘭富價目表計算有關此等服務之費用。如果葛蘭富向顧客寄送修理的要約,而顧客並未在14天內回應,葛蘭富得i)由顧客付費將產品以拆卸後的形式,利用無保險之貨運送回給顧客,或ii)棄置或出售產品,但葛蘭富必須已經至少寄出兩份通知,並兩次設定至少三十天的期間讓顧客可以回覆,並應提供有關葛蘭富擬棄置或出售產品的資訊。葛蘭富得索取儲存費用。依照相關法律,葛蘭富保有對產品的所有權利,直到顧客已清償所有請求款項為止。
    1. 除非葛蘭富另有要求,在改正之前產品不能拆解。未遵守本條者,保固失效。
    2. 如果葛蘭富認為改正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或對人造成傷害,葛蘭富得拒絕,而且不因此負擔改正瑕疵的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包括過失),違反法定義務之責任或其他責任。
    3. 修理或替換之改正措施是顧客對於瑕疵產品或服務得主張的唯一改正請求。葛蘭富除仍應負擔產品責任(參照第11條)外,葛蘭富對顧客不因產品或服務之任何瑕疵而負擔任何其他責任,無論是違反契約、過失或其他責任。
  1. 產品責任
    1. 葛蘭富為瑕疵產品造成的個人傷害(包括死亡或受傷)與不動產及動產損害,在有關產品責任的法律所定範圍內承擔責任。葛蘭富對於因為瑕疵產品造成的不動產與動產損害所負擔之責任(不包含消費者財物)應受第12條限制,然而,依據第12.2條葛蘭富對於不動產及動產損害所負擔的責任以(每一請求及年度總額)三百萬歐元為上限,並受限於第12.2所列金額。對於第11條未規定由葛蘭富承擔的其他所有產品責任,均由顧客自行承擔。
    2. 如果一方當事人被認定應對第11.1條原本歸責他方當事人的損害負責,則他方當事人應補償該當事人已支付而與第11.1條規定責認歸屬不同的款項。
  2. 責任限制
    1.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任一方當事人不因為任何起因於、有關於、或牽涉契約或違反契約的製造損失、營收損失、利潤損失、營業機會損失、資料損失、損失節省機會、商譽損失、有關未經許可而獲得資料或進入系統、因為營業中斷而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任何類型的間接或結果損失,而承擔責任(無論是契約責任、侵權責任(包括過失)、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葛蘭富就第三人對於顧客所課予的任何預定損害數額違約金、罰款與其他類似的契約責任不負擔責任。
    2. 在相關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葛蘭富對顧客關於因為契約以及合作關係所發生或與之有關的一切損失之全部責任(包括有關於預定損害數額違約金(若有)以及任何第三人請求的支付),無論是契約責任、侵權責任(包括過失)、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責任,均不得超過依據作為顧客前述請求基礎的契約,契約顧客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總金額(不含任何相關稅賦)。
    3. 如果一方當事人之行為或不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另一方蒙受損失,即不適用第12.1條與第12.2條所列責任限制。
    4. 當事人合意產品與服務的價格係權衡當事人依據契約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包括第12條所列之限制後所訂定的。
    5. 如果顧客主張的損失是基於多項合意,或基於一項或多項合意以及葛蘭富公司交付的產品或服務,則葛蘭富的責任總額(若有)不超過各項供應須負責金額的總和,各項供應須負責金額依據當事人間該項部分損失應適用之法律基礎決定,包括任何合意的責任限額。
  3. 智慧財產權
    1. 顧客應以不侵犯第三人權利之方式使用產品。
    2. 契約或其他約定均未對葛蘭富所有而包含於、衍生於、或有關於產品或服務,以及包含於葛蘭富提供給顧客的任何手冊或文件的任何智慧財產權進行移轉或授權。葛蘭富所有或對外授權的任何智慧財產權未經葛蘭富許可均不得複印、重製、修改、傳遞或揭露給第三人。
  4. 補償
    1. 關於顧客以外之人,因為或關於契約、合作關係、或顧客購買或使用產品及/或購買服務,而對葛蘭富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顧客應補償葛蘭富因為該項法律程序而蒙受之一切損失,但不包括葛蘭富過失或故意造成損失之情況。「法律程序」指任何司法、行政或仲裁程序的爭訟、訴訟、請求、調查或其他程序。「損失」指任何訴訟費用(包括任何為了在程序中進行辯護,或在任何相關的調查或協商過程中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任何損失(包括任何該等程序判決或仲裁決定的賠償金額或和解而支付的金額)。
  5. 繪圖與描述
    1. 型錄、印刷品、通知、廣告、圖樣與價目表中提供的任何重量、尺寸、容量、價格、技術資訊與其他資料僅屬概略性質。
    2. 葛蘭富提供的所有繪圖與描述仍屬葛蘭富的財產,而且未經葛蘭富同意不得複印、重製、修改、傳遞或以任何方式揭露給第三人。顧客為妥適安裝、啟用、操作並維護產品得獲取必要的繪圖與描述之所有權。經葛蘭富之請求,顧客應對此等資料進行保密。
  6. 變更
    1. 葛蘭富有權對產品及服務進行任何為遵守相關法律或安全要求而屬必要,或不會對產品及服務性質或品質有重大負面影響之變更。如果葛蘭富要求其他變更,顧客不得不合理地保留同意或拖延同意此等要求,而如果顧客不合理地保留同意或遲延同意,應視為顧客已同意。
  7. 保密
    1. 當事人一方(收受方)對於一切技術或商業技術訣竅、規格、價格、發明、過程、提案與其他任何有關於揭露方業務、產品與服務,而具機密性質的資訊(機密資訊)且經他方(揭露方)、其員工、代理人或下包商(代表人)已向收受方揭露者均應嚴予保密。收受方不得為了依據契約履行義務以外的任何目的而使用揭露方的機密資訊 ,包括(除非相關法律許可)不得對產品以及產品中所含的任何軟體進行反向工程。收受方僅得對為依據契約履行收受方義務,享受義務之必要,而將機密資訊揭露給需要知悉的代表,收受方並應確保此等代表遵守第17條所列的義務,如同該等代表在該等條款上屬當事人。
    2. 第17條之義務應自契約簽署時起生效,並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之前提下,於契約到期或終止後五年內繼續有效。
  8. 不可抗力
    1. 任一方當事人如果因為超過其合理控制之因素(「不可抗力」)而遲延或未能履行本契約之任何義務,不因此而負擔責任。在不可抗力的情況,當事人同意暫停受影響當事人之義務,直到不可抗力情況停止。
    2. 如果不可抗力連續存在三個月,則任一方當事人均得立即通知他方當事人終止本契約。如果因為此種情況而終止,任一方當事人均不因為終止而對他方負擔責任。然而,此等終止不影響先前已發生的任何責任或主張、或契約其他條款之適用。
  9. 終止
    1. 如果當事人嚴重違反依據契約所負之義務,他方當事人在不妨礙所享有的其他權利與救濟之前提下,得以書面附理由立即終止契約,(i)如果此等重大違約無法改正,或者(ii)如果違反契約方未能在通知後三十日內改正;或者(iii)如果該項重大違約之性質無法在三十日內改正,而未在收到要求改正通知後三十日內開始改正。前述不影響依據契約之任何其他終止權。
    2. 終止契約(無論何種理由)不影響契約中因其性質或需求在到期後仍繼續有效的條款。
  10. 個人資料
    1. 葛蘭富依據相關資料保護法律處理個人資料。為瞭解詳情,顧客應瀏覽葛蘭富網站,其中公告有葛蘭富的隱私告知事項。
  11. 其他條款
    1. 未經葛蘭富事先書面同意,契約不得全部或部分因適用法律或由顧客以其他方式移轉或轉讓給第三人。葛蘭富得不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移轉契約(包括一般條款與條件)之權利與義務給葛蘭富集團內的其他公司。
    2. 產品必須附有葛蘭富的名牌,包括葛蘭富的商標。當事人無權使用他方的商業名稱、商標、標章或其他標示或識別符號,除非事先取得他方書面同意。
    3. 在一般條款與條件中並未定義的大寫字詞與契約中該字詞的定義相同,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
    4. 葛蘭富提出的報價應在發送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除非葛蘭富在報價中另行說明。葛蘭富保留在前述有效期間屆滿前,而顧客尚未發送訂單前,變更報價之權利。
    5. 葛蘭富得隨時更正葛蘭富發送的銷售材料、報價、價目表、訂單確認書、請款單或其他文書或資訊中的誤寫誤繕或其他錯誤或遺漏,而不負擔責任。
  12. 出口管制與受制裁者
    1. 契約所包含之任何交付可能須符合出口管制措施及貿易制裁規則,包括歐盟、聯合國與美國之規則與其他。
    2. 葛蘭富交付產品及服務給顧客之前提條件為顧客遵守所有適用的出口管制與貿易制裁規則,包括擬訂相關的遵循程序與控管。
    3. 如果因為出口管制與貿易制裁規則,葛蘭富認為其確實已經或可能在遵循契約之義務上受到禁止、妨礙、限制或重大負面影響,葛蘭富得取消或延後產品或服務之交付。在此等情況,葛蘭富對於任何直接或間接請求或損失均不負擔責任。
    4. 為使主管機關或葛蘭富得檢查顧客遵守出口管制與貿易制裁規則之情況,或協助葛蘭富向適當主管機關申請依據契約出口及/或銷售產品及/或服務,經葛蘭富合理請求,顧客應立即提供葛蘭富有關特定最終用戶、交付之關係人、特定運送目的地,以及產品及/或服務預期之使用目的等一切資訊。
  13. 法律與管轄
    1. 契約,與任何起因於或有關於契約或其成立的任何糾紛與主張(包括非契約之糾紛或請求)均受台灣法律規範並依此解釋,且不參照可能適用另一國家法律的法律衝突原則。
    2. 當事人合意台灣法院有專屬管轄權得解決任何起因於或有關於契約或其成立之任何糾紛或請求(包括非契約的)。            

2019年12月版本 (葛蘭富亞太區 – 台灣)